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2021-02-08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9号)精神,加快我市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康复辅具产业发展,结合《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药产业的实施意见》及《白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黄金十条》,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税费缴入白山经济开发区国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重点支持智能辅具、仿生假肢、“3D”打印技术、康复训练装备等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发展潜力大、高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组建专项基金,支持入驻园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扩产扩能,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现有企业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标准的,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土地挂牌价的50%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55%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60%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按65%奖励;3亿元(含)以上的,按70%奖励;5亿元(含)以上的,按75%奖励。奖励总金额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项目投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扩能项目(不新增用地),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新购置设备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

享受本规定扶持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一)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缴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

(二)对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对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60%奖励;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70%奖励。

(三)对总部经济投资实体项目奖励。总部经济企业投资建设实体项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总部经济的税收部分,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

第五条  支持地域品牌创建

(一)打造区域性公共品牌。每年至少安排500万元资金打造“白山·绿之康源”区域性公共品牌,重点用于标准制定、宣传策划、设施投入等。

(二)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行业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制定各级标准。对立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批准促进白山区域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制定的团体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一)鼓励开发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开发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本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园区新招聘的从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生活补贴,“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给予不低于6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5年服务期内,对招聘的博士研究生、“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提供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5年服务期内以本人身份在白山购房的,5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九条  中介招商引进项目奖励

(一)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的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额度对社会中介人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中介人,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到属地商务部门申报登记,待项目验收投产后,由商务部门会同审计、财政部门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发放奖金。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事业编人员不在范围之列。

第十条  本规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新入园区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投产达产、产值税收”等主要指标,如未达到相关标准,应降低标准或退还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等大型企业集团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投资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入驻园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审批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可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配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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